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单位人道公益项目事业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规范“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基金隶属于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在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帐户下设专项基金账户。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进行审批,组织执行、拨款、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专项基金根据“线上筹募、线下劝募”的原则,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 主要渠道:
(一)接受政府专项拨款;
(二)接受自然人、法人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筹集及网络众筹的资金;
(四)基金增值;
(五)受助人自愿赞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捐赠者向专项基金的捐赠,享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资金捐赠到帐后,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向捐赠者开具专门的捐赠收据。
第六条 基金会公开募捐的专项基金,起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用途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用途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制度提出使用意见,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批准后,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八条 在基金项目的管理中,如因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职,导致基金项目资金出现损失的,由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等额损失赔偿,从工资、绩效中全额或分期扣除,补足损失部份。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领取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专项基金救助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专项基金所需材料:
1、《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申请表》。
2、《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申请告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银行信息复印件。
4、身份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申请表》后,附其他申请材料呈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代理人呈送的,需持授权委托书。
(二)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初核,拟定发放金额,提交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最终审核。
(三)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计划财务部发放。
第十二条 基金救助申请表的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申请救助的个人或单位,规范填写《贵州红十字xx基金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贵州红十字xx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基金管委会对《贵州红十字xx基金救助申请表》填写的规范性,申请救助材料的真实性,申请救助、帮扶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贵州红十字xx基金救助申请表》,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基金管委会内部管理印章,一份交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审核拨款,一份留存备案。
(三)由基金(项目)负责人委托的审核人员,对基金管委会提交的《贵州红十字xx基金救助申请表》填写的规范性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二审,审查通过的,在基金会审批意见一栏写“同意”并填写日期后交由基金(项目)负责人三审签字。
(四)由基金(项目)负责人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交由秘书长进行终审签字。
(五)秘书长终审后,交由行政及宣传教育办公室加盖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公章,再转交至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拨付基金救助款(特殊情况下,基金(项目)负责人三审通过后,可先交由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拨付基金救助款,再交秘书长终审补签)。若基金申请表信息及提供的佐证依据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基金(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六)计划财务部拨款完成后,《贵州红十字xx基金救助申请表》作为财务凭证做账。
第十三条 标准及领取:
(一)根据专项基金限额标准发放。特殊情况的由专项基金管委会酌情建议补贴金额,报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终审。
(二)由代理人领取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预支
第十四条 预支程序
(一)专项基金的预支由专项基金的发起方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向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提出经验章的申请,报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会议审批通过。
(二)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预支款可预支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的负责人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预支款的用途及报销
(一)基金预支款仅用于专项基金的宣传、劝募、活动、购置公益物资等执行费。
(二)专项基金预支款的账务处理时限为两个月;由基金的发起方、基金管委会向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据实提供以“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为受票方的合法凭证,所有手续需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两个月时限内冲销账务的,由基金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基金会秘书处通过后,可再延期一月;否则借支人必须退还预支款。
第六章 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等相关规定,从专项基金中提取10%作为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行政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经费与行政管理经费分开核算。
第七章 爱心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遴选程序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与爱心合作机构(发起方)签订《贵州红十字xx基金合作协议》,并制定《贵州红十字xx基金管理制度》,发起方根据基金合作协议及管理制度界定内容,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由基金管委会以书面的形式推荐拟邀爱心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报基金会审批。由管委会进行前置筛选、审查后,向基金会提交爱心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推荐函、营业执照、医疗经营许可证、医保资质等资料。
第二十条 报经基金会秘书处进行“资质完备情况”“守法情况”“诚信情况”“奖惩情况”等审查、审批同意后,基金会向爱心机构下发《关于邀请作为贵州红十字xx基金爱心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函》。
第二十一条 拟邀爱心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回函接受邀请后,基金会下发《关于确认xx医疗机构为贵州红十字xx基金爱心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函》。
第二十二条 “博爱助医”基金爱心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即在“博爱云”平台、基金会官网上公示。
第七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贵州省民政厅及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