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员工招聘
第一条 应聘基本要求
聘用员工时,聘用人员应向行政人事办公室出示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合法机构出具的近期体检报告、免冠彩色近照(1寸2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同时将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告知行政人事办公室。
第二条 各岗位员工上岗基本条件
(一)认同基金会的工作性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正直,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工作。
(三)具有应聘岗位必备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等。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基金会不予聘用
(一)有刑事案件在身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二)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毒品或参与邪教组织者。
(四)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五)违反有关规章被其他单位开除者。
(六)体检经基金会认定不适合或年龄不满18周岁者。
(七)在其他单位工作尚未解除劳动关系者。
第二章 员工聘用管理
第四条 人员编制
行政人事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基金会定岗定员计划,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聘用程序
因工作需要,现有员工定员不足需补充时,由部门责任人向行政人事办公室提交申请,经秘书长召开会议研讨,批准后实施招聘。由秘书长作为基金会法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六条 员工试用
员工上岗前,行政人事办公室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告知员工。新员工聘用1个月内,行政人事办公室安排其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对新员工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方面予以考核,对能胜任岗位工作者,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试用期间表现优异的,经部门负责人提议,报秘书长核定,可提前转正;3个月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可予以解聘。
第七条 正式聘用
员工试用期满后,由行政人事办公室负责建立已聘用员工的档案,包括员工履历表、体检表、劳动合同、工资核定表等。
第八条 员工考察
对应届毕业,还没有正式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正式聘用后,即转入考察期,其人事工资标准参照省直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及薪级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员工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由基金会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年度内,累计两次普通违纪或一次严重违纪。
(三)普通违纪为:职务贪腐,一次性收取、索要客户单位兼职工资、奖金、礼金、消费买单等不足5000元的情况;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三天。
(四)严重违纪为:职务贪腐,一次性收取、索要客户单位兼职工资、奖金、礼金、消费买单等超过5000元的情况;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四天。
(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定点医院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员工因工作失误或优化组合调离原工作岗位,行政人事办公室协助其竞聘新工作岗位,待岗期间按贵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工资,10日内未竞聘到工作岗位或人事管理部门重新安排岗位5日内不报到的,基金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在其他同类性质的基金会、民办非企机构等担任职务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般员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1个月递交《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行政人事办公室核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中层管理以上人员离职:
1.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基金会给予思考期一个月,期间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待遇。思考期满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必须由秘书长签字审批后,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2.基金会为员工提供外出培训、考察、学习机会,培训期限在30天-60天的,培训结束后约定底限服务期为1年;培训期限在60天-180天的,培训结束后约定底限服务期为2年;培训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培训结束后约定底限服务期为3年。本人如未满底限服务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向基金会返还培训、考察、学习期间的工资(扣除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培训费、学杂费、住宿费、书本资料费、往返车船等费用(有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照文件或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离职手续办理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须在离职前妥善交接工作,填写《离职工作交接单》,完备离职手续,包括:
(一)交还所有基金会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二)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三)报销基金会帐目,归还基金会欠款。
(四)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按合同规定,向基金会支付有关费用。
(五)如与基金会签订有其它合同(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按其约定办理。
(六)一般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员工本人持《离职申请表》到本部门签字,到行政人事办公室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离职工作交接单》等,办理解聘手续。
(七)未按基金会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即擅自离职人员,30日内不办理者,视为自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其擅自离职对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法行使诉讼权力。
(八)中层以上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基金会可安排离职审计。
第十二条 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符合国家退休规定的员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基金会急需的技术人才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但需经秘书长召开会议批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及期限
行政人事办公室与基金会正式员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所有部门主任及以下级别员工,劳动合同首次签署期限为1年,再次签署期限为3年一签。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
因客观环境变化,合同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附件一并保存,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合同续订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行政人事办公室将到期员工报秘书长审批,之后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于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终止,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五章 兼职员工
第十六条 聘用兼职员工时,由行政人事办公室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兼职员工原因、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期限等内容,报秘书处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确定聘用后,基金会与兼职人员签订《兼职人员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工资待遇按照完成的任务指标核算。
第十八条 兼职人员自择办公地点,不享受基金会五险一金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根据兼职人员承担基金会工作的实际,需长期来基金会兼职上班人员,可享受基金会正式员工相应职级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因工作安排,派遣出差时,可根据《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的正式员工职级的相关标准报销差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