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员工招聘
第一条 应聘基本要求
聘用员工时,聘用人员应向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出示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合法机构出具的近期体检报告、免冠彩色近照(1寸2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同时将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告知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
第二条 各岗位员工上岗基本条件
(一)认同基金会的工作性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正直,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工作。
(三)具有应聘岗位必备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等。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基金会不予聘用
(一)有刑事案件在身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二)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毒品或参与邪教组织者。
(四)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五)违反有关规章被其他单位开除者。
(六)体检经基金会认定不适合或年龄不满18周岁者。
(七)在其他单位工作尚未解除劳动关系者。
第二章 员工聘用管理
第四条 人员编制
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基金会定岗定员计划,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聘用程序
因工作需要,现有员工定员不足需补充时,由部门责任人向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经秘书长召开会议研讨,批准后实施招聘。由秘书长作为基金会法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六条 员工试用
员工上岗前,行政及宣传教育办公室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告知员工。新员工聘用1个月内,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安排其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对新员工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方面予以考核,对能胜任岗位工作者,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试用期间表现优异的,经部门负责人提议,报秘书长核定,可提前转正;3个月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可予以解聘。
第七条 正式聘用
员工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已聘用员工的档案,包括员工履历表、体检表、劳动合同、工资核定表等。
第八条 员工考察
对应届毕业,还没有正式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正式聘用后,即转入考察期,其人事工资标准参照省直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及薪级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员工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由基金会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年度内,累计两次普通违纪或一次严重违纪。
(三)普通违纪为:职务贪腐,一次性收取、索要客户单位兼职工资、奖金、礼金、消费买单等不足5000元的情况;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三天。
(四)严重违纪为:职务贪腐,一次性收取、索要客户单位兼职工资、奖金、礼金、消费买单等超过5000元的情况;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四天。
(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定点医院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员工因工作失误或优化组合调离原工作岗位,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协助其竞聘新工作岗位,待岗期间按贵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工资,10日内未竞聘到工作岗位或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重新安排岗位5日内不报到的,基金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在其他同类性质的基金会、民办非企机构等担任职务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般员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1个月递交《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核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中层管理以上人员离职:
1.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基金会给予思考期一个月,期间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待遇。思考期满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必须由秘书长签字审批后,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2.基金会为员工提供外出培训、考察、学习机会,培训期限在30天-60天的,培训结束后约定底限服务期为1年;培训期限在60天-180天的,培训结束后约定底限服务期为2年;培训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培训结束后约定底限服务期为3年。本人如未满底限服务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向基金会返还培训、考察、学习期间的工资(扣除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培训费、学杂费、住宿费、书本资料费、往返车船等费用(有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照文件或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离职手续办理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须在离职前妥善交接工作,填写《离职工作交接单》,完备离职手续,包括:
(一)交还所有基金会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二)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三)报销基金会帐目,归还基金会欠款。
(四)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按合同规定,向基金会支付有关费用。
(五)如与基金会签订有其它合同(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按其约定办理。
(六)一般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员工本人持《离职申请表》到本部门签字,到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离职工作交接单》等,办理解聘手续。
(七)未按基金会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即擅自离职人员,30日内不办理者,视为自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其擅自离职对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法行使诉讼权力。
(八)中层以上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基金会可安排离职审计。
第四章 员工退休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退休规定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退休手续办理
员工申请退休,须在退休前妥善交接工作,填写《离职工作交接单》,完备退休手续,包括:
(一)交还所有基金会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他公务。
(二)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三)报销基金会账目,归还基金会欠款。
(四)员工申请退休时,由本人填写《退休申请表》,到行政及宣传办公室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离职工作交接单》等。
(五)基金会委派人员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件(劳动合同等)、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2张、《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资格审核表(单位)》;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参保人员,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到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办理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第五章 员工返聘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基金会工作需要返聘,并与基金会签订了劳务合同/返聘协议的退休人员。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必须是目前基金会紧缺、关键或特殊的岗位。一般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返聘人员条件
遵纪守法,无不良和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较高的岗位工作技能和水平,能熟练完成拟聘岗位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返聘人员上岗前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最近一个月内身体检查健康或正常的证明。
第十六条 返聘程序
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部门在和拟返聘人员协商达成返聘意向后,向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提出书面返聘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和期限,报秘书处审核。
第十七条 返聘期限
返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不超过一年。返聘期满,因工作需要可续聘,双方续签返聘协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如聘用期满一方确定不再续签返聘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返聘人员职责
(一)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基金会管理,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和指挥,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和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返聘人员因工作失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履行传、帮、带职责,向基金会安排跟班学习的人员传授岗位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为基金会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
(三)返聘协议解除、终止后,返聘人员和基金会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返聘人员的待遇
(一)退休前在基金会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返聘后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返聘人员,按核定的岗位工资系数按月考核计发工资;其他返聘人员实行计时工资,按双方商定的固定工资数额按月考核计发工资。
(二)因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基金会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基金会每年为返聘人员缴纳一次大额医疗补助。
(三)返聘人员按基金会安排的作息时间上下班,除享受公休日、节假日外,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其他各种休假。返聘人员请事假、病假须填写请假单,报秘书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返聘协议的解除
(一)在聘用期间经基金会考察认定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返聘协议期满,一方不再续签,协议自然解除。
(四)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执法部门处理的。
(五)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基金会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基金会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六)返聘人员因患病或负伤等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返聘人员因事请假20天以上或者因病请假1个月以上的。
第六章 劳务用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可聘用劳务用工人员。劳务用工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必须是目前基金会紧缺、关键或特殊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 劳务用工人员条件
遵纪守法,无不良和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岗位工作技能和水平,能熟练完成拟聘岗位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劳务用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最近一个月内身体检查健康或正常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劳务用工的工资标准界定
(一)劳务用工人员实行综合计时工资,按双方商定的固定工资数额按月考核计发工资。
(二)劳务用工人员不享受基金会医保社保等相关待遇。
(三)劳务用工人员按双方约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第二十五条 劳务用工聘用程序
由需要聘用劳务用工人员的部门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聘用的理由和期限,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六条 劳务期限
劳务用工人员实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劳务期满,因工作需要可续聘,双方续签《劳务合同》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如聘用期满,其中一方确定不再续签协议的,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七条 劳务用工人员职责
(一)劳务用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
(二)劳务用工人员应遵守《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基金会授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劳务用工人员与基金会签订《保密协议》。
(三)因劳务用工人员过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基金会有权要求劳务用工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会支付给劳务用工人员的劳务报酬已包含安全保险等费用,不再向劳务用工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费用。
(五)劳务用工人员对外开展工作时,应维护基金会的品牌形象。
(六)《劳务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务用工人员和基金会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订立及期限
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与基金会正式员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所有部门主任及以下级别员工,劳动合同首次签署期限为1年,再次签署期限为3年一签。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
因客观环境变化,合同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附件一并保存,视为有效。
第三十条 合同续订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将到期员工报秘书长审批,之后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于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终止,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八章 兼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聘用兼职员工时,由组织人事计划财务部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兼职员工原因、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期限等内容,报秘书处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确定聘用后,基金会与兼职人员签订《兼职人员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工资待遇按照完成的任务指标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兼职人员自择办公地点,不享受基金会五险一金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兼职人员承担基金会工作的实际,需长期来基金会兼职上班人员,可享受基金会正式员工相应职级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第三十五条 兼职人员因工作安排,派遣出差时,可根据《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的正式员工职级的相关标准报销差旅费用。